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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戴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155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街**号。200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05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6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月2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4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9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轨道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曾用名:戴小五,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镇**路**号。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3月30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0年10月1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3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22时许,被害人孟庆龙因醉酒在本市海某某月湖盛园诺亚酒吧旁喷泉广场四方椅上休息。次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戴某某伙同一名“灰衣男子”(另案处理)趁被害人孟庆龙酒醉之际,将孟庆龙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摘下偷走。经认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5846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被告人孙某某中国银行卡内人民币9005.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销售单、手机支付截图、照片截图、银行卡明细、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庆龙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案发现场辨认笔录、同案犯辨认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戴某某与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戴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佶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戴某某现被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其他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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