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原江苏省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原江苏省吴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再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经预谋后,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兴桥村**组**室西侧附近的租房内,采用由孙某某租赁场地及联系参赌人员、刘某某联系参赌人员的手段,组织程某某、舒某某等9人以麻将牌“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7770元(已收缴)及抽头渔利款人民币30元(未收缴)。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及黄某某(另行处理)因知道在该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可从抽头渔利中获得钱款,故分别向参赌人员程某某出借人民币43000元和10000元用于赌博,后被告人李某某及黄某某分别从抽头渔利款中获得人民币660元(未收缴)和100元(已追缴)。
2020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兴桥村**组**号别墅后一铁皮房内,组织邵某某、耿某某、孙某某等4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400余元(未追缴)。
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兴桥村**组**号别墅后一铁皮房内,组织邵某某、孙某某、台某某等3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400余元(未追缴)。
202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兴桥村**组**号别墅后一铁皮房内,组织邵某某、耿某某、台某某等5人以上述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220元(已收缴),后被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8790元(已收缴)。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向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盛南派出所投案;202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实施赌博犯罪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筒子麻将牌2副、庄风箱2个、赌资人民币等物证(均系照片);
2.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程某某、黄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1日及同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分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第1起赌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第2起至第4起赌博犯罪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违法所得,均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林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某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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