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秀英区******社,现住原籍,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7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8日4时30分许, 被告人孙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水吧内,盗走被害人钟某某的香烟、槟榔及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2020年5月19日,孙某某将部分香烟、槟榔和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归还给钟某某。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491元。

二、2020年5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大厦**楼烟酒行内,盗走被害人庄某某的19条中华香烟(其中硬盒3条;软盒16条)和人民币810元。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0472.8元。

2020年6月1日22时许,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号**KTV门口处抓获被告人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物品归还照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钟某某、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人林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频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77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彩玉

书 记 员:张炳妃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及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