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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孙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室。1989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29至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某日,被告人孙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龙电**小区**栋**室,将被害人尹某某存放在卧室衣柜中的男士百达翡丽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8万元)、女士江诗丹顿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0万元)、欧米茄黄金女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3万元)、白金钻石吊坠项链三条(价值人民币85万元)、铂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0.21万元)、铂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0.52万元)、黄金如意饰品一件(价值人民币8万元)、奥运纪念币一套(价值人民币0.4万元)盗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3.43万元,部分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孙成于2019年8月22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白金钻石项链三条、白色金属手链一条、白色金属项链一条、江诗丹顿手表一块、黑色皮带百达翡丽手表一块、欧米茄黄金女士手表一块、奥运纪念币一套;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检验报告、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李某某、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尹某某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孙成、蔡某某手机微信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芳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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