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孙成新,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21980********,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本溪市,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园**号楼**门**号。2018年11月30日因卖淫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成新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孙成新在本市河西区**号楼内承租多间房屋作为卖淫场所,并招募董某某、谷某某、邢某某等7名卖淫人员,以微信群方式进行管理并****。被告人孙成新以微信、QQ等方式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招揽嫖客,介绍卖淫服务项目、安排卖淫女服务、安排人员望风,并在收取嫖资后与卖淫女以3:7比例分成方式俵分嫖资获利。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孙成新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成新的供述与辩解;
5.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7.搜查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8.电子证据检验报告所附U盘、光盘等电子数据;
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成新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孙成新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磊
检察官:刘兰青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五张,优盘一个。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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