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孙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以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市**旅游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以虚增刹车片(钢背)单价的手段并提供了虚假出口合同、发票,在*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甲银行**支行)办理54笔出口押汇贷款业务,涉嫌骗取贷款共计20612748美元,上述贷款已全部还清。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孙某伙同刘某某虚构**公司向天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刹车片(钢背)的贸易,在**银行**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3笔,共计人民币1500万元,现有人民币500万元未归还。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孙某伙同刘某某虚构**公司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刹车片(钢背)并出口的贸易,在*乙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乙银行**分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600万元,办理出口押汇贷款人民币400万元,现有人民币600万元未归还。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居民信息表、贸易合同、借款合同、*甲银行**支行及*乙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付某某、蒋某某等11人证言;
3.电子数据;
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建军
检察官助理:邓衍蔚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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