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孙志海,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志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孙志海编造其在津南区咸水沽有工程,谎称工程周转用款,多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孙志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志海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志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志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志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志海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予欣
检察官助理:李 瑶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志海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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