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新疆********************,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玛纳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孙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 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受妻子李某(另案处理)的唆使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玛纳斯县凉州户镇太阳庙村商服楼公共停车场挪动位置,与烧烤店门口的遮阳伞发生刮擦,未造成人员受伤,财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凉州户镇派出所所长穆某某查获后报至玛纳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之后交警将孙某某带至玛纳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同年5月4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8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新******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事故认定书等;证人李某、宋某某、李某、李某某、穆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
被告人孙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孙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峰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处所:正在取保候审,现住新疆***************,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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