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襄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7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局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镇**路**号,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段某某与孙某某签订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孙某某以冀E7****奥迪Q3汽车为质押物,向段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日,段某某扣除5000元利息后,先后转给孙某某指定账户24500元、微信转账20000元。2019年8月12日,段某某转给孙某某指定账户24000元,约定孙某某到期还款30000元。2019年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镇**村的其质押给被害人段某某的奥迪Q3(冀E7****)轿车偷走,经邢台市襄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价值221160元。2020年8月17日16时许,孙某某到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案件办理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借条、债权转让协议、机动车质押借款合同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汽车价格认定结论书;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及段某某聊天录音光盘一张;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蒋某某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近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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