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绍兴柯某*甲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95226****。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7********,系绍兴柯某*甲纺织品有限公司会计,住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号。
被告人孙德林,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及职业:绍兴柯某*甲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戴永祥,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及职业:绍兴柯某*甲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居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德林、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单位绍兴柯某*甲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孙德林、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绍兴柯某*甲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系2014年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孙德林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归还公司巨额欠款,伙同员工被告人孙某某并指示孙某某出面以“*甲公司”名义,采用支付部分货款骗取供货方坯布后再低价出售套现的方式实施诈骗,先后骗取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柯某*乙针织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某区**针织厂、绍兴柯某*丙有限公司、杭州*甲纺织有限公司和杭州*乙纺织有限公司等各类坯布合计价值4062153.45元,已支付货款720000元,实际骗得坯布价值合计3342153.45元,后变现所得钱款主要用于归还“*甲公司”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孙德林、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甲公司”赔偿被害单位绍兴柯某*乙针织有限公司94118.54元。被害单位绍兴柯某*乙针织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某区**针织厂对被告单位“*甲公司”及被告人孙德林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汇款凭证、对账单、出入账、报关单、微信信息截图、汇款凭证、码单、结清单、支付凭证、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关于对涉案布匹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刑事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丁某某、汪某某、王某某、傅某某、斯某某、孙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吴某某、沈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德林、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孙德林、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绍兴柯某*甲纺织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德林、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孙德林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孙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案发后,被告人孙德林、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让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孙德林、孙某某现均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陆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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