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组)。2015年2月26日因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4月27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7月26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密山市人民医院老住院部**病房盗窃陪护病人纪某某的妻子被害人邵某某(女,58岁)的黑色女士包一个(价值5元),包内有现金940元左右、蓝色OPPO A83t手机一部(价值310元)、普通老花镜一副(价值1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赃款至今未退还。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密山市传唤到案。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女士包、老花镜、身份证、银行卡;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材料、密山市人民医院病案、户籍信息、返还清单;
3.证人纪某某证言;
4.被害人邵某某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卷;
8.视听资料密山市人民医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被告人孙某某系盗窃惯犯,在医院盗窃陪护病人的家人的财物,赃款未退还。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强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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