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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德华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350号 

被告人孙德华,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23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2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盗窃,于2006年4月17日被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德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德华进入临海市**街道**村**号一楼,窃得被害人娄某某的永久牌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辆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孙德华来到临海市**街道**路**号车库门口,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97元。

3、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孙德华来到临海市**街道**村变电所前面的废品收购站,窃得被害人倪某某堆放在此处的废铁81.5公斤。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178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孙德华被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财物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倪某某、赵某某、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德华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德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德华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德华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星星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德华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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