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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现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1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育才街内尔图网吧内,通过钳子、螺丝刀撬开电脑主机箱的方式,盗窃i5CPU一个和8GB电脑内存条一根。

2、2019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鑫起点网吧内,通过钳子、螺丝刀撬开电脑主机箱的方式,盗窃了I5CPU一个和8GB电脑内存条一根。

3、2019年1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润丰巷云D网吧内通过钳子、螺丝刀撬开电脑主机箱的方式,盗窃i5CPU(7400)一个和16GB电脑内存条一根。

上述被盗物品均已被被告人孙某某卖掉,所得财物被其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订货合同及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上网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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