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万州区王牌路锦丽酒店1416号房间以35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冰毒及一颗麻古给向某某。之后,孙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从孙某某身上查获6包共计净重3.13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4包共计净重0.76克的红色片剂状物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协助侦查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 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柯文俊
检察官助理 王兵兵
2020年4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 涉案手机扣押于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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