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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贩卖毒品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孙某某(别名孙伟伟),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现住济源市****村。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199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8月25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 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

1、2019年11月25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某转账800元,从孙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供自己吸食;

2、2019年12月1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某转账600元,从孙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后王某某在济源市**办事处**酒店**房间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现场缴获毒品疑似物0.46克,经鉴定,0.46克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已上缴;

3、2019月12月2日,吸毒人员苗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某转账200元,从孙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0.3克左右供自己吸食。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否认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称重、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令霄

任瑞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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