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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闻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孙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街***栋***室,现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号***室。2015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闻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支路***号***栋***单元***室,现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号***室。2000年3月因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3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两年;2006年7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十五天。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闻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以来的数十天内,被告人孙某、闻某在二人租住的西湖区绳金塔养济院附近一平房三楼内,提供吸毒工具及毒品多次容留阙某某吸食冰毒与麻古,其中一次为阙某某与张某某一同前来吸食毒品。

2019年10月10日以来的一个星期,被告人孙某、闻某在西湖区洛阳路顺馨宾馆开房,提供吸毒工具及毒品多次容留阙某某吸食冰毒与麻古,其中一次为阙某某与张某某一同前来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孙某、闻某在二人租住的青云谱区蓝天郡写字楼1号楼922室,提供吸毒工具及毒品容留阙某某、李丽吸食冰毒与麻古。

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孙某、闻某位于青云谱区蓝天郡写字楼1号楼922室的租住房内查获毒品麻古、冰毒及辅料各一袋,经称重共计21.31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闻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闻某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共计21.31克,且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孙某、闻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闻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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