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孙某付,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后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孙某付以给被害人温某某在大学内办理超市和办理红牛饮料吉林省总代理为由,在长春市宽城区长新街等地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温某某共计人民币54.3万元。
被告人孙某付于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付尚未赔偿被害人温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羁押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讯息、在逃人员登记表、电话查询记录、汇款收据、银行卡历史明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证书、授权书等;
2证人蒋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付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付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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