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39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楼**号,暂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弄**号**室。2008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前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9年1月因犯窝藏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审查审查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号为沪C5****的白色宝马轿车行驶至本区外冈镇百安公路外钱公路口北约100米处,遇民警赵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在该处设卡执行酒驾查处工作,张某某先在孙某某车前叫停其后,再至孙车辆驾驶室门边正伸手准备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时,孙某某为躲避处罚突然加速驾车闯关逃逸,车身碰擦辅警张某某将张带倒,致使张某某右手、右小腿软组织损伤。
2020年4月30日,孙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经过。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28日晚上其和民警赵峰一同至本区外冈镇百安公路外钱公路北约100米处进行酒驾查处,至21时28分许对一辆牌号为沪C5****的车辆进行查处要求对方停车,其在要求对方进行酒精测试时对方突然加速闯关,其对车辆撞击后摔倒在地的情况。
3.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28日晚上其带领辅警张某某一同至本区外冈镇百安公路外钱公路北约100米处进行酒驾查处,至21时28分许一辆牌号为沪C5****的车辆途经时,未停车且加速油门逃窜,致使张某某摔倒在地的情况。
4.辅警工作证,证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5. 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的书证、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伤势照片等,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情况。
6. 视频截图、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执法记录及路面监控录像的情况。
7. 电话记录,证实该车车主崔某某称车辆日常系其和老公孙某某二人使用的情况。
8. 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9.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页、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手印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自然身份及前科情况。
10.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简必周
检察官助理 姚 远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1.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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