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希全,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62********,汉族,小学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3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修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5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4月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广道,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5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镇**村**队**号。2013年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经减刑于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7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20年3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3********,汉族,初中文化,塔吊司机,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镇**村**队**号,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199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于2020年3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3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广道、孙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以被告人张希全、杨修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孙广道及其子孙某某联系被告人张希全欲在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古城镇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当日被告人张希全从被告人杨修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354.54克卖予被告人孙广道、孙某某,其中被告人孙某某从被告人张希全处购买9.97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孙广道从被告人张希全处购买344.57克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孙广道乘坐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的银灰色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为黑******)自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古城镇至黑龙江省肇东市,途经鲁冀高速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纯度为77%。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张希全在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古城镇北关村271号其家中被济南铁路公安处聊城刑警大队民警抓获;2020年4月3日,被告人杨修运在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侯庙镇大杨村37号其家中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北京现代牌轿车、甲基苯丙胺等物证(照片);2.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孙某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希全、杨修运、孙广道、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称重、搜查、辨认笔录;7.被告人孙某某的取款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广道、杨修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修运、张希全贩卖甲基苯丙胺354.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354.54克,被告人孙广道运输甲基苯丙胺344.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广道、杨修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孙广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广道、杨修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任彦芹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希全、杨修运、孙广道、孙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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