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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徐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三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乡**村**区**号,住天津市武清区**乡**村 **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道**排**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天津*甲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乙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道**排**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某、鲍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鲍某某利用自己或他人身份信息先后注册成立天津*甲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乙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甲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丙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丁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甲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乙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丙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乙商贸有限公司,对外未开展实际业务。

经被告人孙某某居间介绍,被告人徐某某、鲍某某用天津*丙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天津*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价税合计2679600元,税额151676元,已全部认证抵扣。

被告人徐某某、鲍某某为北京市**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7张,价税合计700000元;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居间介绍,被告人徐某某、鲍某某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4张,价税合计400000元;为天津*甲广告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4张,价税合计400000元;为天津*乙广告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7张,价税合计548880元;为天津市*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机电安装分公司虚开普通发票5张,价税合计492500元;为天津市*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4张,价税合计2365925元;为天津*丙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3张,价税合计1030631.4元;为天津**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37张,价税合计3632000元;为天津*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5张,价税合计23800元;为**大学*甲研究院、**大学*乙研究院虚开普通发票234张,价税合计11036360元。被告人孙某某居间介绍虚开普通发票共计303张,价税合计19930096.4元,被告人徐某某、鲍某某对外虚开普通发票共计310张,价税合计2063009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公司的注册信息,取得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合同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鲍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鲍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居间介绍,徐某某、鲍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居间介绍,徐某某、鲍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对外虚开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某、鲍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某、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鲍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颖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鲍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册,补充材料3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讯问录像光盘3张、账本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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