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别名峻峻,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号。1994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1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5日因吸毒、冒用他人身份证被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8年7月4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8年6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孙某至本市江干区**社区,以6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卢某某2克甲基苯丙胺。
同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孙某至本市下城区**路**酒店二楼**店内,以8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顾某某2克甲基苯丙胺。
同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孙某至上述**店内,以6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顾某某2克甲基苯丙胺。
同年6月14日下午,被告人孙某在本市西湖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袋子中查获并扣押了17.99克甲基苯丙胺及电子秤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顾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贩卖,数量达23.9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魏妍岚
代理检察员:李 坚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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