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陕西省蒲城县人,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被告人任某甲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陕西省户县人,住陕西省户县**镇**村**街**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农,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户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6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2月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吴某某、高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孙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传授犯罪方法事实
2015年底,被告人任某甲在其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区**小区**栋**室,创立提供技术、开锁工具及开锁方法相关资讯网站并在网站内留有联系方式,通过网络平台售卖各类开锁工具,并通过视频、短信教授客户开锁方法。被告人任某甲招聘被告人吴某某、高某某、任某乙(另案处理)加入,化名“罗明洪”向全国多地多次通过网络售卖各类开锁工具,并教授客户开锁方法。被告人孙某通过百度搜索“锁具”向被告人任某甲等人购买开锁工具实施盗窃。任某丙(已判决)通过百度搜索“锡纸开锁工具”,添加微信,向被告人任某甲等人购买了开锁工具,并通过附带的开锁教教程学习开锁方法后实施盗窃。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站“百家锁业”从被告人吴某某处购买开锁工具,并通过开锁教程视频学习开锁方法后实施盗窃。
二、盗窃事实
被告人孙某通过百度搜索“锁具”添加联系方式,于2018年11月6日和2018年12月6日,两次向被告人任某甲等人购买开锁工具。
1、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孙某驾驶一辆红旗牌轿车(苏******)至泗县泗城镇**小区,趁**号楼**单元**室刘某乙家无人之机,以开锁的方式入室,窃得刘某乙家两块浪琴手表、一个钻戒、一个黄金吊坠、一部苹果手机。
2、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孙某驾驶一辆红旗牌轿车(苏******)至泗县**镇**小区,趁2-9栋503室魏某某家无人之机,以开锁的方式入室,窃得魏某某家中一部三星手机及现金人民币2400元。
经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被盗物品的总价格为人民币40030元。被告人孙某所盗窃物品和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42430元。
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公安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任某甲于2019年1月30日,到蒲城县公安局兴镇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1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开锁工具,作案工具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银行流水、物流信息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刘某甲、任某丙、刘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乙、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任某甲、高某某、吴某某、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足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验提取报告;
8.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高某某、吴某某通过互联网故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高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曾因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波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甲、高某某、吴某某、孙某现羁押在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_光盘十一张。
4.有关涉案物品暂扣于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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