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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徐某某等盗窃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127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9********,汉族,初中,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期**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5********,汉族,小学,收废品,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小区**期**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4********,汉族,小学,收废品,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8********,汉族,小学,收废品,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期**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9********,汉族,初中,收废品,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利对被告人徐某某称高铁护栏系他人介绍给自己卖,现出售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遂联系同做收废品生意的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卢某某一起切割出售。后被告人卢某某租赁切割工具并联系切割工人;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货车驾驶员拖运和切割工人;被告人戴某某联系装货工人和买家收购。

被告人徐某某、戴某某、刘某某、卢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22日在淮安市淮阴区新渡口街道办事处沙荡村境内共盗割在建高铁已安装的护栏网片379片并运输出售。其中12片遗留在现场尚未运走,被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报警。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367片护栏网片共计价值人民币85767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戴某某、刘某某、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盗的其中347片高铁护栏网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扣押的高铁护栏等物证; 

2.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 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4. 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姚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卢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江

2020年4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涉案的作案工具(氧气瓶、割枪等)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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