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7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凌晨5时20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沿东海县黄川镇驻地金川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胜昔村村南路段,二轮电动车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孙某甲相撞,致孙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孙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劣迹登记表,东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
4.东海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死因鉴定等鉴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华奎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61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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