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孙安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8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安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孙安某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叶某某在其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客厅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9日15时许,孙安某容留叶某某在自己家中客厅内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孙安某联系好贩毒人员钟某某(上网追逃)后,孙安某出资300元、叶某某出资240元,由叶某某从钟某某处购买了约1克海洛因,然后两人在孙安某的家中将毒品吸食完。
3、2019年11月15日7时许,孙安某付款从钟某某处购买约1克海洛因,再由叶某某到钟某某那里拿货后将毒品带回孙安某家中,叶某某在孙安某家中客厅内用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
二、盗窃罪
2019年7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孙安某为筹措吸毒资金,趁蔡某某(孙安某的姐夫)在屋外鱼塘边喂鱼之机,进入蔡某某家卧室内,将蔡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黑色短裤口袋内的1000多元现金中的260元现金偷走。
2019年11月19日,孙安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安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安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孙安某认罪认罚,结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诚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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