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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贩卖毒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孙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送货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园**苑**幢**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199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孙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4时30分许,经事先联系,被告人孙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区门口,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0.87克),交易完毕后被抓获,民警当场在其身上又查获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0.39克)。经鉴定,上述2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毒品疑似物称量笔录等工作文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安闽军

检察官助理:陈宪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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