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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号,2012年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古冶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古冶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冶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孙某某对刘某某谎称其在重庆、邯郸、古冶、遵化承包工程,以需要工程款为由,多次骗取刘某某钱财共计108427.5元,骗取的钱财全部被孙某某日常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

检察员:李旺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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