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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杀人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住址灌云县********号。被告人孙某某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孙某某因工资结算与被害人封某甲产生矛盾,又因合伙合资购买货车,被告人孙某某欲与被害人封某甲撤资结算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对被害人封某甲进行威胁,扬言欲对封某甲行凶。2020年6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封某甲电话沟通未果,遂携带折叠水果刀,从其灌云县**镇**村**庄**号家中,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西山元婷物流办公室内欲与封某甲同归于尽。在封某甲办公室内,在与被害人封某甲及其朋友王为平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接连捅向封某甲三刀,致使封某甲胸腹部、腿部等多处受伤。

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封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现场、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封某甲病历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封某甲陈述;

3. 证人隋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封某乙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7.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手印鉴定书;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合伙购车、工资结算事宜与被害人封某甲产生矛盾,后产生行凶报复念头并付诸实施,造成被害人封某甲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武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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