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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生,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场组,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场组,2000年7年因盗窃被江西省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3年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20盗窃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25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本院批准逮捕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2 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楼,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虞某某的家中,盗得手链(由12颗金珠和12颗玉珠间隔组成)一条。而后以1025元的价格将12颗金珠销赃,另外12颗玉珠被其丢弃。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2颗金珠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82.70元。

2020年11月3日17 时许, 被告人孙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街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购物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带回经过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检查和现场勘验笔录;

3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虞某某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

7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价值1382.70元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多次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大部分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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