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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组织卖淫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557号

被告人孙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村**号**,现住南安市**镇**楼**宿舍。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1日,自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25日,自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5月10日,自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孙某受雇于“刘杰”(另案处理),在南安市石井镇金明酒店客房组织高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被告人孙某负责面试卖淫人员,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在卖淫工作微信群“欢乐颂”中担任群主,发送规章制度信息,通知卖淫人员到客房接待嫖客,批准卖淫人员请假,对违反规定的卖淫人员进行处罚等工作。

2018年11月26日23时2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经群众举报在南安市**酒店915客房内抓获被告人孙某及陈某甲、赤么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余某某、薛某某、袁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等十四名卖淫人员,现场查扣手机十六部,并在九楼消防通道旁查获避孕套一盒又二十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检索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南安市**医院检验报告单、开户记录、尿检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案处理人员审批表、呈请工作说明报告书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陈某甲等二十二名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照片等笔录;

6.提取笔录、支付宝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组织妇女从事非法卖淫活动,从中抽成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茵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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