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现住址德州市陵城区**号,陵城区**局职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421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德州市陵城区**镇**街**号,现住址德州市陵城区西班牙**号楼**单元**号,个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雪风,曾用名周阳,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5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镇**路**号,打工。2013年1月8日因聚众斗殴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8月8日解除劳动教养。2016年1月2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6日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德州监狱服刑,2020年1月9日押回再审,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714211974********,群众,户籍所在地德州市陵县城区**路**号**号,现住址德州市陵城区**号楼**单元**室,会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714211997********,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德州市陵城区**村**号,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1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孙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车辆抵押借款”为名,在德州市德城区**大厦、陵城区从事抵押车贷业务,招募周雪风、孙某丁(在逃)、张某乙(另案处理)、彭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孙某乙、王某某(在逃)等实施敲诈勒索。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为该团伙首要分子,被告人郭某某为会计负责对外放款、收取利息、记账等工作,孙某丁、张某乙、彭某等人为业务员,被告人孙某乙等人为拖车人员,被告人周雪风负责将车辆拖回后索要违约金的工作。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用车辆抵押贷款为掩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肆意认定客户违约,后将客户车辆拖回藏匿,在收回借款本金后,以“违约”为由向客户索要“违约金”等费用,系利用“套路贷”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2017年7月份,被害人王某某使用车牌号为冀******的银灰色途观轿车在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的抵押车贷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45000元,由张某某转账给王某某39000元,王某某向邵勇支付家访费500元,后王某某向孙某戊账户偿还利息1050元,后被肆意认定违约将车辆悄悄拖走,被害人王某某被迫向周雪风交纳45000元本金及21000元违约金后将车辆赎回,被敲诈28550元。
二、2017年7月份,被害人叶某某使用车牌号为冀******红色本田飞度轿车在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的抵押车贷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20000元,由张某某转账给叶某某14100元,期间叶某某向孙某戊账户偿还利息200元,后被肆意认定违约将车辆悄悄拖走。被害人叶某某被迫交纳20000元本金及18200元违约金后将车辆赎回,被敲诈24300元。
三、2017年8月份,被害人解某某使用车牌号为鲁******白色福特轿车在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的抵押车贷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18000元,收到孙某某账户转款14100元,期间向郭某某账户偿还利息800元,交纳3000元续约费,后被肆意认定违约将车辆悄悄拖走。被害人解某某向周雪风交纳18000元本金及4000元违约金后将车辆赎回,被敲诈11700元。
四、2017年9月份,被害人李某甲使用车牌号为鲁******黑色别克轿车在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的抵押车贷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15000元,收到孙某某账户转账10025元,期间向郭某某账户偿还利息375元,后被该团肆意认定违约将车辆悄悄拖走。被害人李某甲被迫向周雪风交纳26000元后将车辆赎回,被敲诈16350元。
五、2017年9月份,被害人时某某使用车牌号为鲁******黑色东风风行轿车在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的抵押车贷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16000元,收到张某某账户转款10025元,期间向郭某某账户偿还利息150元,后被肆意认定违约将车辆悄悄拖走。被害人时某某被迫交纳16000元本金及13000元违约金,张某乙好处费1200元,后将车辆赎回,被敲诈20325元。
六、2017年9月份,被害人岳某某使用车牌号为鲁******白色东风标志轿车在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的抵押车贷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17000元,收到孙某某账户转款12470元,期间向郭某某账户偿还利息271元,后被肆意认定违约将车辆悄悄拖走。被害人岳某某被迫向周雪风交纳35000元后将车赎回,被敲诈22801元。
七、2017年10月份,被害人远某某使用车牌号为鲁******起亚智跑轿车在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的抵押车贷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35000元,收到郭某某账户转款26525元,远某某支付停车费530元,家访费350元,期间向郭某某账户偿还利息700元,后被肆意认定违约将车辆悄悄拖走。被害人远某某被迫向周雪风交纳35000元本金及27000元违约金后将车辆赎回,被敲诈37055元。
八、于2017年10月份,被害人赵某某使用车牌号为(鲁******黑色奔腾轿车在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的抵押车贷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15000元,由郭某某账户转款10225元,期间向郭某某账户偿还利息525元,后被肆意认定违约将车辆悄悄拖走。被害人赵某某被迫交纳15000元本金及13000元违约金后将车辆赎回,被敲诈18300元。
九、2017年10月份,被害人田某某使用车牌号为鲁******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的抵押车贷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28000元,由郭某某账户转款22450元,期间向郭某某账户偿还利息600元,后被肆意认定违约将车辆悄悄拖走。被害人田某某被迫向王某某、张某乙、孙某乙等人交纳28000元本金及17000元违约金后将车辆赎回,被敲诈23150元。
十、2017年10月份,被害人李某乙使用车牌号为鲁******长安轿车在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的抵押车贷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20000元,由郭某某账户转款14300元,期间向郭某某账户偿还利息300元,后被肆意认定违约将车辆悄悄拖走。被害人李某乙被迫向周雪风交纳26000元后将车辆赎回,被敲诈12000元。
十一、2017年10月份,被害人张某乙使用车牌号为鲁******白色奇瑞瑞虎轿车在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合伙经营的抵押车贷公司办理车辆抵押借款17000元,由郭某某账户转款14300元,期间向郭某某账户偿还利息400元,后被肆意认定违约将车辆悄悄拖走。被害人张某乙被迫向周雪风交纳25000元后将车辆赎回,被敲诈11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退缴112001元,被告人张某某退缴112000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数额225631元;被告人周雪风敲诈勒索数额139556元;被告人郭某某敲诈勒索数额172781元;被告人孙某乙敲诈勒索数额23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白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周雪风、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周雪风、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周雪风、郭某某、孙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周雪风、郭某某、孙某乙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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