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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孙某某等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公诉刑诉〔2018〕9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太博,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镇**村**号,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孙太博、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14日至2018年10月28日)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共同预谋实施电信诈骗,并共同出资购买了电脑,随后还找了苏某某、叶某某、莫某某办理了银行卡和电话卡,开通微信和支付宝。同期,被告人孙太博也起意实施电信诈骗,并独自购买了电脑,以及向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购买了银行卡、电话卡。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孙太博三人找人设制了网站,利用设制好的虚假中奖消息发送到“QQ炫舞”游戏,或者“武林外传”游戏的玩家邮箱实施诈骗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孙太博分别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约定,被害人转账或汇款成功后,由黄某甲、黄某乙提现,并按8%至10%给予好处费。

一、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共同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3月31日凌晨,被害人陈某丙在重庆市**公司玩“QQ炫舞”游戏时,收到被告人孙某某和孙某某发布的中奖信息,陈某丙加了信息中所留的QQ号(19066****)咨询领奖事宜,被要求缴纳3980元的手续费。于是陈某丙将人民币3980元转账到孙某某的支付宝账号(1387607****)。被告人孙某某收到钱后再次叫陈某丙缴纳保险及保证金8800元时,陈某丙拒绝缴纳,并要求退还手续费,被孙某某和孙某某将其QQ删除。犯罪得逞后,孙某某让被告人黄某甲将钱取出后,分给黄某甲人民币400元后,其余赃款二人平均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丙转账记录、孙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2018年4月28日16时许,被害人陈某丁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的家中玩“QQ炫舞游戏”时,收到被告人孙某某和孙某某发布的虚假中奖消息。陈某丁加QQ(40761****)咨询领奖事宜时,被骗要交手续费,遂将人民币3980元转到孙某某的微信(帐号1559586****)。当陈某丁再次被要求缴纳保障金8800元时,发现被骗,拒绝缴纳。犯罪得逞后,孙某某将所骗赃款提现,与孙某某二人平均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电子数据、视听资料:QQ聊天、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三)2018年5月9日10时许,陈某戊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玩“QQ炫舞”游戏时,收到被告人孙某某和孙某某发布的中奖信息。陈某戊加了信息中所留的QQ(98123****)为好友,在聊天中孙某某和孙某某要求陈某戊领奖需要交人民币3980元的手续费。陈某戊于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人民币3980元到对方提供的苏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内,孙某某和孙恒再次叫陈某戊转账人民币8800元作为保障金时,陈某戊电话报警。犯罪得逞后,被告人黄某甲将钱取出,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孙某某分得款人民币2100元、孙某某分赃款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苏某某工行卡明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 2018年5月9日8时许,被害人郑某甲在三亚市吉阳区**家中用手机玩“QQ炫舞”游戏的时候,收到被告人孙某某和孙某某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于是通过添加消息内预留的QQ号4454****咨询领奖事项。郑某甲于按QQ留言,以缴纳手续费、保证金向孙某某和孙某某提供的苏某某的农业银行卡(62305201500********)先后转入共计人民币8980元。犯罪得逞后,孙某某和孙某某让被告人黄某甲拿银行卡把将赃款取出,分给黄某甲的赃款人民币900元,剩余赃款孙某某和孙某某二人平均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苏某某银行卡账户明细、郑某甲转账凭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五)2018年5月10日14时许,被害人卢某某在新郑市**镇玩“QQ炫舞”游戏时,收到被告人孙某某和孙某某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孙某某和孙某某二人先后以需要缴纳手续费、保障金、个人所得税,骗得卢某某人民币共计26380元。犯罪得逞后,被告人黄某甲将钱取出,分得赃款人民币2400元,其余赃款孙某某和孙某某二人平均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六)2018年5月24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甲在辽宁省海城市**镇玩“QQ炫舞”游戏,收到被告人孙某某和孙某某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李某甲加了信息中所留的QQ号(46585****)咨询领奖相关事项,孙某某和孙某某让李某甲缴纳人民币4000元的手续费才能领奖。李某甲按要求通过微信及QQ转账了人民币4000元后,被要求再缴纳8800元的保证金时,便报警。犯罪得逞后,孙某某通过微信将骗取的赃款转给被告人黄某乙提现,分给黄某乙赃款人民币280元,孙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220元,孙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莫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明细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交易记录、QQ转账截图。

(七) 2018年5月28日,被害人黄某丙在石河子市玛纳斯县玩“QQ炫舞”游戏的时候,收到被告人孙某某和孙某某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黄某丙便向信息中所留的QQ(46177****)咨询领奖事项。在聊天中,孙某某以需要缴纳手续费为由,叫黄某丙将人民币3980元转账到其提供的莫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62305201500********)。钱到账后,孙某某又以需要缴纳保证金,让黄某丙再次缴纳8800元时,遭到黄某丙的拒绝。犯罪得逞后,孙某某让黄某乙将钱取出,分给黄某乙赃款人民币400元,其余赃款孙某某分得2100元、孙某某分得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莫某某银行卡明细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八)2018年6月3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大学玩“武林外传”游戏时,收到被告人孙某某和孙某某发布的虚假中奖消息,王某某就加了孙某某和孙某某在消息中所留的QQ号(41077****)进行咨询后,以缴纳手续费向孙某某和孙某某提供的莫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内转账人民币4000元。当王某某再次被要求转账8800元的保证金时发现被骗,随即报警。犯罪得逞后,孙某某通过微信将人民币4000元钱转给黄某乙,黄某乙将钱取出。分给黄某乙人民币400元辛苦费后,孙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100元,孙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莫某某、黄某乙银行卡明细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八张

二、孙太博、黄某甲的共同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22日16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在深圳市玩“QQ炫舞”游戏时,收到被告人孙太博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于是添加消息中所留的QQ(86350****)向孙太博咨询。孙太博以领奖要收取手续费,把陈某甲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 122622010********)发给彭某某。彭某某向卡内转账了人民币3980元后,孙太博再次让彭某某缴纳人民币6800元的保障金,彭某某不予理会。犯罪得逞后,孙太博叫黄某甲将钱取出,分给黄某甲赃款人民币400元,其余赃款自己获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甲借记卡明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太博、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QQ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

(二) 2018年5月13日10时许,被害人李某乙在**大学加了孙太博在“QQ炫舞”游戏中发布的虚假消息上所留的QQ(99757****)。李某乙在向孙太博咨询领奖事宜时,被孙太博以缴纳手续费、保障金,骗其先后向陈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0083********)转账人民币3980元、8800元。李某乙按孙太博的要求转账成功后,孙太博再次叫李某乙缴纳13600元的个人所得税时,李某乙发现被骗拒绝缴纳。犯罪得逞后,孙太博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黄某甲取钱,分给黄某甲赃款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乙借记卡账户明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太博、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三) 2018年5月6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家中玩“QQ炫舞”游戏时,收到被告人孙太博发布的中奖消息,便通过QQ (199114****)向孙太博咨询领奖事项。孙太博以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先后骗取刘某某将人民币8980元转账到吴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201500********上。犯罪得逞后,孙太博把银行卡交给黄某甲将赃款取出,分给黄某甲赃款人民币800元,其余赃款自己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吴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明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太博、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四) 2018年5月7日9时30分许,被害人赵某某在成都市西环广场玩“QQ炫舞”游戏时,收到被告人孙太博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赵某某通过消息中的QQ(63402****)与孙太博咨询领奖事项。孙太博让赵某某先付人民币3980元启动领奖程序。赵某某于是通过ATM机向孙太博提供的吴某某的农行卡(卡号62305201500********)存款人民币4000。接着孙太博以还要缴纳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再次骗得赵某某人民币22400元。犯罪得逞后,孙太博叫黄某甲将钱取出,分给黄某甲赃款人民币2000元,其余赃款自己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吴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明细、赵某某转账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太博、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五)2018年5月13日16时许,被害人郑某乙在广州市黄埔区玩“QQ炫舞”游戏时,收到被告人孙太博发布的虚假中奖信息,于是加了孙太博的QQ(99757****)咨询领奖事宜。孙太博以收手续费、保障金共12800元,要求郑某乙将钱转入其提供的陈某乙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2010********)。犯罪得逞后,被告人黄某甲持卡去取钱的时银行卡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乙借记卡明细、郑某乙提供的转账凭条;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太博、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QQ聊天截图。

(六)2018年5月19日10时许,被害人陈某己在盐城市**学院玩“QQ炫舞”游戏时,收到被告人孙太博发布的中奖消息,后加了消息中所留的QQ (49500****)为好友。在聊天中,孙太博叫陈某己支付人民币4000元的手续费,陈某己于是通过微信四次共转了4000元到陈某乙的农业银行卡623052015001********)中。被告人黄某甲持卡去取钱时银行卡被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乙借记卡明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己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太博、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七) 2018年6月5日10时许,被害人曹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玩“武林外传”游戏的时候收到被告人孙太博发布的虚假中奖消息,曹某某添加了孙太博的QQ (46681****)。孙太博叫曹某某要先交人民币4000元的手续费,并将黄某丁的农行卡(62284101500********)发给曹某某。犯罪得逞后,被告人黄某甲将赃款取出,获得赃款人民币100元,其余赃款孙太博获得。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于2018年6月8日,在定安县城抓获被告人孙某某、黄某乙;2018年6月9日在定安县**村抓获被告人孙某某、孙太博、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黄某丁借记卡明细;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太博、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红包、QQ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某、孙太博、黄某甲、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中奖消息,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共同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孙某某八次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080元,其中未遂52800元,数额巨大,其中黄某甲伙同孙某某、孙某某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得逞43320元,未遂17600元,数额巨大;黄某乙伙同孙某某、孙某某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得逞11980元,未遂26400元,数额巨大。孙太博、黄某甲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3340元,其中未遂20400元。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甲、黄某乙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昱

2018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黄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孙太博、黄某乙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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