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孙大权,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大权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4时许,购毒人员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孙大权购买毒品,后二人在凯里市东门街东门仓库附近交易,孙大权将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两个贩卖给罗某某,获得人民币600元。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罗某某处缴获毒品海洛因零包两个(净重为0.6克),从孙大权处缴获人民币600元、白色oppo直板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大权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大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权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严重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大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大权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江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9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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