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孙大军,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7日经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斌,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大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孙大军在承建的米易县攀莲镇“如来藏寺”消防水池建设工地,无证违规操作一辆租用的挖掘机,欲用挖斗将施工人员王某某、毛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均为其亲属)托出吃午饭。在挖斗上升中致王某某、毛某某、孙某某、朱某某掉落至消防池池底。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毛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受伤的结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大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大军无证违规操作专用工程机械,致1人死亡、3人受伤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大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正富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大军现居住于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9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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