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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脱逃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7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社区**号附**号,因涉嫌脱逃罪,经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永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脱逃罪,于2019年10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因被告人系被判处无期徒刑后脱逃,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9月27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某犯强奸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11月1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06年1月18日,民警宛某某、吴某某押送孙某、胡某某、黄某等9人前往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19日凌晨4时许,在云南省沾益县城内,孙某趁押解民警不备,从押解车内脱逃,直至2019年8月1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供述及辩解;4.被告人与孙某之子孙某某DNA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判决生效后,押解赴监狱服刑途中从押解车内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姣贤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昭)公(司)鉴字[2020]234号鉴定文书一份,永公(刑)鉴通字[2020]23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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