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51号
被告人孙国强,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国强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孙国强伙同同案人黄某甲(已起诉)在本市白某某**街**号第**、**层“**休闲会所”,雇请同案人陈某甲、朱某某、樊某某、庞某某、郭某某、朱某某、梁某甲、刘某某、梁某乙、陈某乙(均已判决),组织多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1月5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涉案人员6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脑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莫某某、秦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国强及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陈某甲等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告人孙国强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国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国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八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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