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孙某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孙某军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1月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2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6年8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17年9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20年5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2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7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吸毒,于2020年3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军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军于2020年1月至2月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境内,先后7次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6克;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至2月间,在自己的车内,先后3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孙某军于2020年1月23日15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徐海路转盘东侧被告人孙某某的车内,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冰毒1克。后孙某某在自己的车内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2.被告人孙某军于2020年1月29日15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贯庄村垃圾处理站附近被告人孙某某的车内,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冰毒0.8克。
3.被告人孙某军于2020年2月4日14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贯庄村小广场处被告人孙某某的车内,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冰毒0.4克。后孙某某在自己的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4.被告人孙某军于2020年2月8日17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贯庄村小广场处被告人孙某某的车内,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孙某某出售冰毒0.4克。
5.被告人孙某军于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东海县牛山街道罗马假日十字路口东南侧路边,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孙某某出售冰毒0.4克。
6.被告人孙某军于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东海县人民医院东侧十字路口路边,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孙某某出售冰毒0.2克。后孙某某在自己的车内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7.被告人孙某军于2020年2月19日21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晶海棠对面超市门口,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冰毒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孙某军、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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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军故意向他人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故意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武海荣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孙某军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79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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