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至昆明市呈贡区**村盗窃民房内财物。2019年10月2日,孙某某至呈贡区**村**号**楼、**楼厨房各盗窃了一个煤气罐,至斗南村北区**号盗窃了一个煤气罐。同年11月22日,孙某某至斗南村西区**号盗窃了一辆自行车。2020年1月2日,孙某某至斗南村南区**号**楼厨房盗窃了一个煤气罐。另查明孙某某曾在斗南村北区**号包子铺旁盗窃一个煤气罐。孙某某将盗得的5个煤气罐分别销赃至斗南村东区**号**燃气站、斗南村**电气修理部,得赃款250元,已被其用于生活花销。其将盗得的自行车藏匿于斗南村北区**号楼道内。上述被盗物品均被民警追回并扣押,部分已发还给被害人。经认定,孙某某盗窃的5个煤气罐和1辆自行车价值共计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康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