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79********,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小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22时许,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民警韩某某、辅警顾某某与公安津南交通支队津港公路大队民警高某某、辅警赵某某在运输报废车辆过程中,途经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津晋高速桥下津港公路时,发现被告人孙某某乘坐其朋友周某某驾驶的蒙B****4号马自达牌小型客车行驶轨迹可疑,遂将该车截停。民警在对相关人员进行盘问过程中,被告人孙某某拒不配合,将民警手中警务通打掉在地并辱骂民警,后民警在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被告人孙某某双脚踢踹反抗,致辅警赵某某倒地后腰部、右腕部挫伤、皮肤擦伤。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材料、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超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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