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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3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9011963********,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市浦东新区**院护工,户籍在安徽省黄山市**区**镇**村**组**号。2017年6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安徽省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医院**楼**楼走廊,因琐事与被害人沙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沙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扭打并致沙某某受伤。经鉴定,沙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孙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将其打伤的事实经过。

3.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还手反击将被害人沙某某打伤的经过。

4.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沙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1.左眉弓裂创,创口长度4.5cm以上,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左眼眶内壁骨折;3.左眼部挫伤,其二项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5.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前科情况。

6.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到案的经过。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爱华

   检察官助理  顾游佳

                                    2020914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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