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庄**,孙某某于2019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水库,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队**,李水库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1日被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6年2月5日刑满释放;于2018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水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27日凌晨3时至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搭载被告人李水库至惠城区**街道**村**号门口时,孙某某、李水库利用携带的螺丝刀、钳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车的电池盖打开,并盗窃一组超威牌48V电池。经鉴定,该组电池价值人民币153.33元。
二、2019年11月27日凌晨3时至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搭载被告人李水库惠城区**组**号门口时,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蓝色外星人品牌三轮电动车从**组**号门口推至路边后,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的蓝色外星人品牌三轮电动车的巨通牌电池,经鉴定,该组电池价值人民币400元。
三、2019年11月27日凌晨3时至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搭载被告人李水库至惠城区**路**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郑某某的蓝色大域牌三轮电动车的一组超威牌电池,经鉴定,该组电池价值250元。
四、2019年11月27日凌晨3时至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搭载被告人李水库来到惠城区**组**村**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雷某某的蓝色美运牌三轮电动车的一组麦科特电动车专用电池。经鉴定,该组电池价值人民币200元。
五、2019年11月27日凌晨3时至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搭载被告人李水库来到惠城区**庄**村**号门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蓝色铃霸牌三轮电动车的一组胜宇牌电池,经鉴定,该组电池价值人民币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李水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水库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378.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李水库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孙某某、李水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李水库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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