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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抢劫、强奸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镇**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1月份,苏某某(已判决)至瑞丽市**镇与谭某某发生经济纠纷。2007年10月份,苏某某从湖南老家邀约被告人孙某某来到瑞丽市**镇,准备要打谭某某一顿并抢走其身上的钱作为报复。期间,苏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共同购买了作案工具。2007年12月18日,先由被告人孙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并用其身份证登记入住到畹町**宾馆**房间。2007年12月20日22时许,苏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冲进**房间(**公司财务室)将被害人沈某某捆绑并持匕首抢走人民币8100元,被告人孙某某强奸了被害人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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