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孙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住辽宁省大连市**单元。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怀孕期间)。2019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及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10831982********,汉族,高中文化,微商,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1日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小情,又名杨小倩,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微商,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号**室。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7日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秀南,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哺乳期间)。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忠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1日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旭,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9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室。2019年1月2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凤珍,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84********,土家族,初中肄业,微商,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利川市**镇**村,住湖北省恩施市利川市**街道**村。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1日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微商,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乡**村,现住武城县**小区**楼**单元**室。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1月8日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及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哺乳期间)。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排**号。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住武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赵忠军、马静、向凤珍、王旭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并以被告人孙某、朱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房某某、齐秀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耿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补充移送起诉,2019年4月18日以被告人杨小情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将两案并案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孙某、刘某在明知减肥产品含有非法添加的情况下,大量分装“黎超牌御减堂”、“瘦芊果”减肥产品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孙某负责购进散装减肥胶囊、减肥果片、外包装,通过微信联系客户销售,被告人刘某组织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在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座**房、**社区出租房、西安市新城区**小区**号楼**楼出租房内对减肥产品进行分装成盒,后由被告人刘某或刘某指使被告人朱某某根据孙某提供的收货地址,使用钟某某、侯某某、王某甲等虚假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将分装的减肥产品通过德邦、中通等物流发货。2017年年底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孙某、刘某共分装“黎超牌御减堂”减肥产品15000余盒,全部销售给被告人马静;2018年5月份至2018年9月份分装“瘦芊果”减肥产品约6500盒,全部销售给被告人马静。被告人孙某、刘某生产、销售金额共计460余万元。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受刘某雇佣对“黎超牌御减堂”减肥产品进行分装成盒,并在刘某发货过程中提供帮助。2018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御减堂”减肥产品含有非法添加的情况下,又帮助刘某等人分装的“瘦芊果”减肥产品。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马静从被告人孙某处购进“黎超牌御减堂”等减肥产品后,明知该减肥产品含有非法添加的情况下,建立了微信群“御减堂曦娜团队”,发展被告人赵忠军为微信客服人员,帮其管理微信号。发展被告人向凤珍、王旭、杨小情、齐秀南、房某某等人作为总代理,向凤珍等人再各自发展自己的下级代理,并把各自发展的代理拉入该微信群,通过微信群销售“黎超牌御减堂”减肥产品,其中被告人向凤珍发展被告人耿某甲成为自己的下级代理。另外,被告人向凤珍等人还在微信群负责培训新加入的代理如何发展新代理,如何推销产品,被告人王旭在微信群作为**导师讲解产品的成分、功能,向顾客讲解缓解副作用的方法。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赵忠军自己作为代理销售“黎超牌御减堂”减肥产品。2018年7月份,“黎超牌御减堂”减肥产品断货后,被告人马静将自己的微信号及“御减堂曦娜团队”微信群交由被告人赵忠军打理,由赵忠军做为群主,群名更名为“瘦芊果轻松享瘦核心群”继续销售从孙某处购进的“瘦芊果”减肥产品,因客户反映“瘦芊果”减肥产品效果不如御减堂减肥产品明显,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王旭先后从广州白云区购进“魔力芊果”减肥产品约5000盒,除自己销售外,其中4000盒少量加价给被告人赵忠军、马静,通过该微信群继续销售,后因客户反映效果不好大量退货,由王旭陆续退还厂家3000余盒。
201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马静使用“晨某某1312646****”为发货人,通过中通、申通快递,将御减堂、瘦芊果、魔力芊果等减肥产品销售给被告人向凤珍、王旭、杨小情、齐秀南、房某某、赵忠军等人及其下级代理。经统计,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马静通过申通、中通快递发货,共计销售御减堂、瘦芊果、魔力芊果减肥产品约1.4万余盒,涉案价值280余万元。被告人杨小情销售以上三种减肥产品2300余盒,销售价值69万余元。被告人齐秀南销售以上三种减肥产品1400余盒,销售价值43万余元。被告人赵忠军销售以上三种减肥产品850余盒,销售价值25.2万余元。被告人王旭销售以上三种减肥产品800余盒,销售价值24万余元。被告人向凤珍销售御减堂、瘦芊果减肥产品700余盒,销售价值21.2万余元。被告人耿某甲销售御减堂减肥产品460余盒,销售价值18.7万余元。被告人房某某销售以上三种减肥产品560余盒,销售价值17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静、赵忠军发货点牡丹江申通快递江南营业厅扣押魔力芊果26盒零2瓶19粒、瘦芊果2盒、御减堂减肥胶囊9粒;在被告人王旭的车库扣押魔力芊果146盒;在被告人耿某甲的客户李某某、康某某、王某乙处扣押御减堂减肥胶囊1盒零20粒。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扣押于王某乙处的黎超牌御减堂减肥胶囊中西布曲明含量为1.7×105mg/kg。扣押于康某某处的黎超牌御减堂减肥胶囊中西布曲明含量为8.7×104mg/kg,扣押于李某某处的黎超牌御减堂减肥胶囊中西布曲明含量为1.8×105mg/kg,扣押于牡丹江市申通快递江南营业厅的瘦芊果中西布曲明含量为4.0×104mg/kg,扣押于牡丹江市申通快递江南营业厅的魔力芊果中西布曲明含量为7.5×104mg/kg,扣押于王旭车库内的魔力芊果中西布曲明含量为5.3×104mg/kg。
案发后被告人耿某甲、赵忠军、马静、王旭、刘某、朱某某、齐秀南、房某某、杨小情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向凤珍于2018年11月28日到湖北省恩施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孙某到辽宁省瓦房店市公安局红沿河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减肥胶囊等物证;2.武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孙某甲、张某某、王某丙等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刘某、马静、向凤珍、王旭、杨小情、齐秀南、房某某、赵忠军、耿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等笔录;7.转账、取款录像等视听资料,快递发货记录等电子数据。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6月份,被告人耿某甲得知自己的嫂子王某丙销售“御减堂减肥产品”被公安机关传唤,遂往外地躲避,并于2018年6月26日将自己银行卡中包括销售御减堂减肥产品非法获利在内的22万余元转入其父耿某乙的农行账户,被告人耿某乙明知耿某甲转至其农行账户的22万余元包含其在网上销售减肥产品的犯罪所得,于2018年6月26日至27日分四次将其银行卡内的19.98万元取出,并转至朋友杨某某的农行账户中。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耿某乙到武城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明细、存取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耿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银行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朱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产品而生产、销售,被告人孙某、刘某生产、销售金额460余万元,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静、杨小情、齐秀南、赵忠军、王旭、向凤珍、耿某甲、房某某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产品而销售,被告人马静销售金额280余万元,被告人杨小情销售金额69万余元,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齐秀南销售金额43万余元,被告人赵忠军销售金额25.2万余元,被告人王旭销售金额24万余元,被告人向凤珍销售金额21.2万余元,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八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刘某、朱某某三人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之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奂芳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马静、杨小情、赵忠军、王旭、向凤珍、耿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大连市**单元,电话:1384099****;被告人齐秀南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电话:1366339****;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电话:1584135****;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排**号,电话:1872908****;被告人耿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武城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888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补查证材7份13页,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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