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孙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孙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盗窃,于201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灌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孙某至灌云县**镇**村**庄东边宁连路高架桥附近,将被害人徐某某停在路上的电动三轮车上电瓶偷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一组4个48V45A天能牌电瓶价值人民币550元。
2、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孙某至灌云县**镇**村**庄被害人李某某的铁皮房内,将一部OPPO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100元偷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920元。
3、2020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孙某至灌云县**镇**村被害人顾某某家,将桌子上的现金现金人民币600元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顾某某陈述;
3.被告人孙某供述和辩解;
4. 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 刑字[2020]第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孙某有多次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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