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7*********,汉族,大专文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原客户经理,住江苏省宿迁市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孙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13日、2018年1月2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2月28日本院重新受理。2017年10月29日、2018年1月13日、2018年3月31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6月16日间,被告人孙某因个人赌博需要,以为客户林某某、赵某某、胡某某、钱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叶某某、卢某某、陈某乙、朱某某等人从公司购买0号普通柴油为名,让上述人员将购油款共计642.6万元汇至其提供的私人银行帐户上,所得款项主要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前,共还油610吨,经鉴定,所还0号普通柴油价值合计人民币266.07万元,还款10.95万元,剩余款项合计人民币365.58万元,无力归还。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8月28日、2016年2月6日、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孙某3次以为客户林某某从公司购0号普通柴油50吨、150吨、100吨为名,让林某某将购油款22.75万元、55.5万元、37万元,汇至其提供的帐号为62245273110********(户名盛某某)的民丰银行借记卡上,上述款项被其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前,还油30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7万元),剩余款项合计100.55万元,无力归还。
2.2016年5月23日、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孙某2次以为客户赵某某从公司购0号普通柴油各200吨为名,让赵某某将购油款74万元、76万元汇至其个人帐号为62220811160********的工商银行银行卡上,上述款项被其主要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前,还油112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9.56万元),剩余款项100.44万元,无力归还。
3.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孙某以为客户胡某某从公司购0号普通柴油100吨为名,让胡某某将购油款38万元汇至其个人帐号为62179930002********的中国邮储银行卡上,此款被其用于网上赌博,无力归还。
4.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孙某以为客户钱某某从公司购0号普通柴油100吨为名,让钱某某将购油款38.5万元汇至其个人帐号为62306673380********的民丰银行借记卡上,此款被其主要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前,还油38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91万元),剩余款项21.59万元,无力归还。
5.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6月4日间,被告人孙某多次以为客户陈某甲从公司购0号普通柴油共计300吨为名,让陈某甲将购油款共计113.8万元汇至其提供的帐号为62245273110********(户名盛某某)的民丰银行借记卡上,上述款项被其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前,还油200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0万元),还款6.3万元,剩余款项17.5万元,无力归还。
6.2016年2月6日、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孙某2次以为客户张某某从公司购0号普通柴油100吨、30吨为名,让张某某将购油款38万元、11.7万元,分别汇至其提供的帐号为62245273110********(户名盛某某)的民丰银行借记卡上,上述款项被其主要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前,还油78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2.295万元),剩余款项合计17.405万元,无力归还。
7.2016年5月8日,被告人孙某以为客户刘某甲从公司购0号普通柴油100吨为名,让刘某甲将购油款37万元汇至其个人帐号为62306673380********的民丰银行借记卡上,此款被其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前,还油55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275万元),剩余款项14.725万元,无力归还。
8.2016年5月10日,被告人孙某以为客户刘某乙从公司购0号普通柴油100吨为由,让刘某乙将购油款37万元汇至其提供的帐号为62245273110********(户名盛某某)的民丰银行借记卡上,此款被其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前,还油56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68万元),剩余款项14.32万元,无力归还。
9.2016年2月6日、2月25日,被告人孙某2次以为客户叶某某从公司购0号普通柴油30吨、20吨为名,让听某某将购油款11.1万、7.4万汇至其个人帐号为62220811160********的工商银行借记卡上,上述款项被其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前,还款4.65万元,剩余款项13.85万元,无力归还。
10.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孙某以为客户卢某某从公司购0号普通柴油60吨为名,让卢某某将购油款22.2万元汇至其个人帐号为62306673380********的民丰银行借记卡上,此款被其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前,还油26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05万元),剩余款项11.15万元,无力归还。
11.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孙某以为客户陈某乙从公司购0号普通柴油30吨为名,让陈某乙将购油款11.1万元汇至其个人帐号为62306673380********的民丰银行借记卡上,此款被其用于网上赌博,无力归还。
12.2016年5月7日,被告人孙某以为客户朱某某从公司购0号普通柴油30吨为名,让朱某某将购油款11.55万元汇至其提供的帐号为62245273110*********(户名盛某某)的民丰银行借记卡上,此款被其用于网上赌博,案发前,还油15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6万元),剩余款项4.95万元,无力归还。
另查明,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府苑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调取的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盛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娟
附:
1.被告人孙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36002****、1820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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