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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华金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孙华金,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居住于苏州市相城区********单元**室(江苏省灌云县********号)。被告人孙华金曾因收购赃物,于2003年5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08年4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8年4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故意殴打他人于2013年9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6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孙华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华金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早上,被害人陈某某因故将苏UA****小型面包车停靠在苏州市相城区**镇**路非机动车车道,被告人孙华金至该路段欲驾车离开时,因要求被害人陈某某挪车,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孙华金驾驶苏ET****小型普通客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陈某某小型面包车2次,致被害人陈某某车辆车头受损。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219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华金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孙华金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维修费用结算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华金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华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华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华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柳丽丽

2020年8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孙华金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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