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诈骗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孙某,性别: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建湖县**镇**庄**组**号,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08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同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伙同朱某某、单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间,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地铁岗位招聘信息,诱骗被害人至本市静安区、杨浦区等地参加面试,并虚构地铁公司科长身份、伪造地铁公司印章,取得被害人信任,要求被害人至指定医院体检,共计1011人次,并通过医院返利的方式获取赃款共计人民币19.7万余元。

被告人孙某于2020年8月2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租房合同、体检服务协议、合作证明、体检人员名单、微信聊天、短信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余某某、鲁某某、张某某、应某某、缪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4.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报告》、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与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国敏

检察官助理 :金  漪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 侦查卷宗二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册。

    3.《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