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 年8 月24 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 年7 月30 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 年5 月29 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 年12 月25 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东街12号亚朵轻居酒店前台,向该酒店工作人员出示其伪造的警官证,冒充其是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并要求酒店方为其免费升级房间及提前办理入住,后酒店方按其要求为其升级了房间和办理提前入住的手续。2020年6月1日9时许,酒店方因怀疑被告人孙某某为假警察而报警,后民警在该酒店的507号房间将被告人孙某某挡获,当场在其携带的背包内查获两本伪造的警官证以及从网上购买的警帽、对讲机、执法记录仪等警用物品。上述物品均已被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玲
检察官助理:卢新国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