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街**号,现租住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由张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因身上的钱花完了,便产生了去张北县三道巷抢劫卖淫小姐的想法。2019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孙某某驾驶一辆冀G8****号黑色大众朗逸轿车来到三道巷,通过和长乐足疗店老板娘芦某某商谈价钱,最后以300元的价格包夜将被害人霍某某带走,当其驾车行驶至张北县第四中学南边的道路上二人在车内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孙某某开车拉着霍某某来到张北县野狐岭景区东门处,孙某某谎称吸毒没钱便和霍某某要钱,同时翻看霍某某的包,但是包内只有几块钱,霍某某给芦某某打电话称有人抢钱,孙某某见状便下车从后备箱拿出一根棍子,同时霍某某拉开车门逃跑,孙某某将霍某某摔倒在地后索要手机,霍某某称手机应该在车内,孙某某便驾车离开。五、六分钟后,孙某某再次返回到野狐岭景区东门处,这时霍某某手里拿着手机,孙某某便采取暴力殴打手段抢上霍某某的手机并上了车,霍某某见孙某某逃跑便来到轿车旁边抓住孙某某的衣服,孙某某驾车将霍某某拖行一段路程后霍某某被摔倒在地,孙某某便驾车逃离现场。经张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霍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张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霍某某被抢走的华为OPPOA5手机价值人民币944元。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
3证人芦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4法医学损伤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亮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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