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1********,汉族,本科文化,**(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里**号,住天津市河东区**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8年6月期间,孙某某利用**(天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职务之便,以个人及其投资公司名义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实际借入款项283962912.42元,实际累计归还160936065.76元,尚欠123026846.66元未归还。以上资金除孙某某抽走注册资金8000万元及代**公司支付借款利息3053600元以外,孙某某本人及其家庭支出共计8527523.77元,孙某某及其投资公司支出及银行账户余额共计17104003.83元。
2014年2月21日,孙某某用**公司在华夏银行贷款中1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一年到期后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利息529296.53元侵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及其投资公司使用,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晔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柒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扣押**装饰工程(天津)记账凭证叁本、天津**足球运动俱乐部记账凭证壹本、**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贰本、**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记账凭证叁本、**世界装修合同147份、**世界铺位临时租赁合同75份、**账目271本、车产一辆,查封房产两套(孙某某名下:天津市河西区**号**门**室;天津市静海区**路**楼**楼**)、车产一辆(孙某某名下:津N****9奔驰牌小汽车,备注查封车辆产权)。上述物品均暂存于公安东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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